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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蒲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翠香、樊张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樊张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所地:蒲城县城关镇古镇巷。法定代表人屈建宁,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屠本安,系该局房管所职工被执行人樊张莹,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罕井村*组。蒲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翠香、樊张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樊张莹履行案款226000元和移交租赁房屋、案件受理费4690元、执行费33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申请执行人樊张莹私下和解,被执行人樊张莹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保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