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俊江与程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江,程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民初6078号原告:张俊江,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亮,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婷,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程德超,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俊江与被告程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亮、程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德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3日,被告以生意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元,约定2016年1月19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被告程德超未作答辩。根据原告的起诉,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4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3日,被告程德超向原告张俊江借款14000元,约定2016年1月19日还清,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江与被告程德超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借条的内容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应遵循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程德超拒不返还14000元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4000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德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俊江借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程德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耿伟亚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