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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带英与广东兴农农副产品超市有限公司、麦耀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带英,广东兴农农副产品超市有限公司,麦耀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2071民初3581号原告:黄带英,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根,系广东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李,系广东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东兴农农副产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柏苑宝丽坊6幢1-2号之二。法定代表人:麦耀锋。被告:麦耀锋,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带英诉被告广东兴农农副产品超市有限公司、麦耀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带英诉称与被告广东兴农农副产品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500000元认购被告广东兴农农副产品超市有限公司的股份,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将500000元认购款汇入被告广东兴农农副产品超市有限公司的账户,后于2016年7月5日达成《退款协议》,原告确认被告广东兴农农副产品超市有限公司已退还100000元的认购款,尚欠400000元股份认购款未退还,被告麦耀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广东兴农农副产品超市有限公司、麦耀锋偿还原告4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至还清为止,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2日止为192000元;2.判令被告广东兴农农副产品超市有限公司、麦耀锋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0元3.被告广东兴农农副产品超市有限公司、麦耀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马楚伟与被告周本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广东兴农农副产品超市有限公司、麦耀锋共同退还原告黄带英投资款本金400000元、利息(以尚欠的投资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5日计至清偿之日止)和律师费200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双方均不再追究对方任何经济责任。上述款项,被告广东兴农农副产品超市有限公司、麦耀锋于2017年5月起,每月5日前最少退还投资本金20000元给原告黄带英,最迟至于2018年1月5日前清偿全部投资款本金、利息和律师费。二、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为496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广东兴农农副产品超市有限公司、麦耀锋承担并于2018年1月5日前迳付原告黄带英。三、若被告广东兴农农副产品超市有限公司、麦耀锋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黄带英有权即刻就被告尚未的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 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