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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明与被告张永明、魏艳丽民间借贷一审一案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明,张永明,魏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594号原告:赵金明,男,194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石头村小南门大街队***号。被告:张永明,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中山西路*号楼*单元***室。被告:魏艳丽,女,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中山西路*号楼*单元***室。系张永明之妻。原告赵金明与被告张永明、魏艳丽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明、魏艳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金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赵金明借款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9日,被告因周转资金向原告赵金明借款100000元整,书写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赵金明拾万元整,中间归还过20000元,还剩80000元未归还。现约定还款时间已经到期,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接电话,至今未能归还原告的借款。被告张永明、魏艳丽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至2014年原、被告做化工原料生意,被告欠原告款10万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永明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赵金明壹拾万元整,100000元。2014年1月29日,张永明”。在2016年被告张永明偿还了原告赵金明20000元,尚欠80000元未还。原告提供借条一张,证实被告借款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永明欠原告赵金明款80000元属实,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被告张永明应当偿还原告赵金明款80000元。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被告张永明、魏艳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魏艳丽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永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金明借款80000元,被告魏艳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张永明、魏艳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兰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