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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鸿英、蒋国昆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鸿英,蒋国昆,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吴鸿英,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蒋国昆,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兴安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李丹,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执行吴鸿英与蒋国昆、李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国昆、李丹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鸿英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