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君与梁留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梁留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3401号原告:张君,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述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赛华,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留宝,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君与被告梁留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述兰,被告梁留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君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协助原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鸣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以人民币77万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68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1月5日在上海神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主持下,签订《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1、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鸣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人民币85万元,分三笔支付:签约当日支付50万元首付款,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房款27万元,尾款8万元于双方过户当日支付。2、不得更改房屋的总价,若被告要求提高该房屋总价,属于重大违约行为,除该要求不得成立外,被告必须赔偿所要求增加价款的两倍给原告。3、在系争房屋交易限制期满后一个月之内被告将房屋过户给原告,每逾期一日,按照系争房屋协议价的2%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陆续向被告支付房款77万元。2013年11月5日,被告将系争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在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2014年5月29日,被告取得系争房屋产权证交原告保管至今。目前系争房屋已经符合上海市政策规定的过户条件,但被告要求增加房价且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梁留宝辩称:同意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但不同意支付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系争房屋到2016年10月30日才能办理过户,被告办理的房产证等所有过户材料都在原告处,所以也没有具体关心何时可以过户,过户应该由原告通知被告,被告予以配合。2017年1月下旬被告收到原告的通知说可以过户,但因为当天有事,故要求原告晚上打电话。晚上是被告老婆接的电话,因为小区的房价都在上涨,所以希望原告可以加10万给被告,原告也同意回去商量一下,但被告的老婆并未告诉被告此事。此后,原告从没有到被告家中要求配合办理过户。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鸣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告梁留宝。2013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鸣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定金人民币5万元。2013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鸣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捌拾伍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伍拾万元首付款(含定金伍万),被告将房屋及钥匙交付原告。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告第二笔付款贰拾柒万元,留尾款捌万元于双方交易过户当日支付。被告保证在该房屋办理房地产权时,只报送被告一个人的材料,如在报送做房产证的资料时加上其他任何人的名字或者将名字替换为其他人的名字,影响到本次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或者影响到该房屋如期顺利过户,视为被告根本违约,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即为解决此问题发生的直接成本,如交通费、查档费、咨询费、律师服务费等),被告赔付130%给原告。非因不可抗力,被告未及时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在交易限制期满一个月之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每逾期一日,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总额0.1%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45万元。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鸣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交付原告。2014年1月6日,被告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第二笔房款人民币27万元。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被告违约不肯办理过户手续向法庭提供了一份2017年1月15日电话录音,该电话录音系原告与被告配偶的对话,被告对此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中部分内容为:“……张:你好,梁留宝在吗?梁妻:她刚走开了,可能去买东西去了。张:哦,上次给他打电话没人接,他可能在忙。我今天给你打电话,合同到期了,什么时候办过户?梁妻:我跟你讲啊,现在房价涨了这么多,你看看是不是再意思一点。张:当初签合同时不是讲好,不管房价涨还是跌。……梁妻:这个我知道的,人家合同签好了,现在去办手续,再意思意思也蛮多的,现在房价涨太快了。张:我也没想到房价会涨这么快。……梁妻:现在你看能不能补贴我们点呢。张:你想怎样补贴?梁妻:你可以到曹路卖房子的去问问看,这个房子现在涨了多少。他两个弟弟提出来,我就和你商量看,看你怎么说。因为现在房价涨的太快了。……张:我当初买这一套也不容易,因为你愿意卖我也肯买,双方才签合同,都讲好了的。梁妻:我两个弟弟不清楚,你回家考虑考虑明天再打给我老公。张:我也和家里人商量一下吧。你这个房子是哥哥一个人的名字的嘛,我才和他签合同。梁妻:当初卖给你也跟你讲过,这个是三兄弟平分的。你回去商量商量补贴一点,大家心里也平衡一点。之后,有什么问题还是打给我老公,他刚刚出去了。张:好的。”。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收款收据、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构成违约?结合双方的陈述以及在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并不构成违约,理由如下:原告仅提供了录音资料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从这份录音资料的内容看,原告并未直接与被告沟通房屋过户事宜,被告之妻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被告,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之妻的意思表示能够代表被告,在通话内容中其也从未表示不愿意过户,而是与原告协商要求补贴一点房款,原告亦在通话中表示回去和家人商量后再与被告联系,可见双方均同意在房屋过户前对是否增加房款进行协商。现原告以被告拒绝过户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本院难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同意且系争房屋符合过户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留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君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鸣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二、原告张君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肖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丽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