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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马琳琳、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琳琳,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广西古鼎香农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马琳琳,女。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古鼎香农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梁伟,男。申请执行人马琳琳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广西古鼎香农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马琳琳依据已生效的(2016)粤0105民初817、818、820、821、25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18600000元及利息5855300元,赔偿担保费余款7501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24982元,申请执行费9205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与城.御景湾商住小区XX楼XX号商铺的产权;查封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田阳县中国—东盟(田阳)蔬菜综合批发市场一期项目服务配套XX第XXX号商铺,中国—东盟(田阳)蔬菜综合批发市场���期项目服务配套XX第XX商铺,田阳县中国—东盟(田阳)蔬菜综合批发市场一期项目1#交易区XX号商铺,中国—东盟(田阳)蔬菜综合批发市场3#交易区XX号商铺,中国—东盟(田阳)蔬菜综合批发市场一期配套2第XXX号房的产权。因以上查封财产价值巨大,且部分商铺已有商户入驻,目前不宜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5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粤0105民初817、818、820、821、2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