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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南塑管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南塑管业有限公司,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2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4517号。法定代表人:钟明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璐,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号**楼*室。负责人:李东方,主任。委托���讼代理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南塑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5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南塑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海南塑管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南塑管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上诉人上海南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军欢审判员  成 阳审判员  朱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