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6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康塑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康塑业有限公司,肖志玉,罗惜华,林月城,杨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8260532C,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瑞康塑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92308-X,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直浃河村。法定代表人:肖志玉。被执行人:肖志玉,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罗惜华,女,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月城,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杨秀芬,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7)浙0326执3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林月城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32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4a0026790,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07)字第04-0283号]、被执行人杨秀芬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华东参茸市场4号营业楼13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410001304,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09)字第04-0532号]。现被执行人肖志玉、罗惜华、林月城、杨秀芬、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月城所有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324号房屋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04a0026790,土���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07)字第04-0283号)。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秀芬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华东参茸市场4号营业楼135号房屋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0410001304,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09)字第04-053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