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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辖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石犇、苍南县汇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犇,苍南县汇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犇,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县汇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浙闽副食品商城A3幢C区137-139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明,任总经理职务。上诉人石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民初1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宋婷婷住所地为上××市普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石维国、章海燕住所地均为浙江省苍南县,故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