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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尹玄龙、李曦等与何永志、刘跃林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玄龙,李曦,何永志,刘跃林,蒋德义,永州德晟纺织服装工业城有限公司,何智全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4501号原告:尹玄龙,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凡,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曦,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凡,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永志,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刘跃林,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蒋德义,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永州德晟纺织服装工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何永志。第三人:何智全,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尹玄龙、李曦与被告何永志、刘跃林、蒋德义、永州德晟纺织服装工业城有限公司,第三人何智全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尹玄龙、李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玄龙、李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玄龙、李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玄龙、李曦承担。审 判 长  房淼淼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人民陪审员  余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