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颖、程小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颖,程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1694号申请执行人林颖,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程小妹,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申请执行人林颖与被执行人程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林颖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要求被执行人程小妹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83200元(该利息以月利率2%从2012年1月1日计至2014年8月31日,之后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240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程小妹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程小妹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小妹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程小妹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号xx大厦xxxx单元的房产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申请执行人林颖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xxx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品常执行员 张裕荣执行员 林毅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