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苑广舜与王纪青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广舜,王纪青,宋海龙,于城芝,苑广舜,王纪青,宋海龙,于城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290号申请人:苑广舜,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王纪青,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宋海龙,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于城芝,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人苑广舜与被申请人王纪青、宋海龙、于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苑广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王纪青、宋海龙、于城芝的银行存款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案外人史长城名下的坐落于济南市长清区崮山镇范庄村东的房产(长房权证崮私字第XX**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苑广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纪青、宋海龙、于城芝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两年;二、查封申请人苑广舜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案外人史长城名下的坐落于济南市长清区崮山镇范庄村东的房产(长房权证崮私字第XX**号),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苑广舜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庞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新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