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海楠与仲晟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楠,仲晟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257号原告:胡海楠,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满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仲晟宸,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原告胡海楠与被告仲晟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楠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邮寄费22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