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沁阳市汇睿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沁阳市汇睿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164号之一申请人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沁阳市汇睿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雪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沁阳市汇睿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豫0882民初1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沁阳市汇睿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770533.3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882民初1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君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