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阜新市高新区博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李某、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市高新区博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02民初199号原告阜新市高新区博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街77-2号。法定代表人韩德利。原告阜新市高新区博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李某、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新市高新区博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康庆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海利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