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圆丰经贸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圆丰经贸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466号原告:哈尔滨圆丰经贸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法定代表人:曹永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庆,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石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民,住伊春市。原告哈尔滨圆丰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丰公司)与被告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林钢铁阿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圆丰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庆,被告西林钢铁阿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圆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西林钢铁阿城公司继续履行《轧辊销售协议》,并于2017年6月10日前交付剩余6165吨轧辊。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3日,圆丰公司与西林钢铁阿城公司签订《轧辊销售协议》,约定西林钢铁阿城公司向圆丰公司销售轧辊约6850吨,其中开槽辊每吨1,350元,冶金辅具每吨1,250元。该合同明确限定了合同履行期限及西林钢铁阿城公司的协助义务。按照合同要求圆丰公司积极履行了约定义务,但西林钢铁阿城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突然阻止圆丰公司拉运所购物资,对于圆丰公司提出交涉要求履行合同的律师函,西林钢铁阿城公司以其主管部门指示为由作出暂停销售现有轧辊的回复。西林钢铁阿城公司辩称,不同意继续履行《轧辊销售协议》。该协议约定的轧辊价格严重侵害了西林钢铁阿城公司的利益,损害了等待上岗的绝大多数员工的利益,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损害了当地社会未来的长远利益,该协议的履行将彻底切断西林钢铁阿城公司重生的命脉,彻底丧失了西林钢铁阿城公司下步债转股、委托加工经营、兼并重组等具备可行性的战略机遇。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3日,圆丰公司与西林钢铁阿城公司签订《轧辊销售协议》,协议内容为,西林钢铁阿城公司对外议标的货物名称为轧辊(开槽辊约5500吨,冶金辅具约1000吨),开槽辊1350元/吨,冶金辅具1250元/吨;圆丰公司已向阿城区人民法院交纳保证定金100万元(前期2016年5月31日已交20万元+2016年11月3日交50万元+2016年11月8日交30万元),作为签订本协议的欠条条件,保证金到账后方可签署本协议;西林钢铁阿城公司出售给圆丰公司的开槽辊、冶金辅具以实际检斤重量为准,以西林钢铁阿城公司出具的检斤单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西林钢铁阿城公司出售给圆丰公司的全部轧辊包括开槽辊、冶金辅具,圆丰公司应在签订本协议后七日内启动拉运轧辊,协议签订三个月内圆丰公司必须将所有开槽辊、冶金辅具拉运出厂;提货地点为西林钢铁阿城公司厂区内,圆丰公司自行负责轧辊的汽车吊装装车及运输费用;圆丰公司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指定的账号汇入80万元履行协议保证金,该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本协议自动解除,圆丰公司前期所交的2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西林钢铁阿城公司有权另行对外出售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货物。圆丰公司在拉运货物前需交100万元预付款,在拉运货物过程中预付款冲抵货款后少于20万元,圆丰公司应在两日内再预交货款100万元,如果没有在两日内预交货款100万元,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本协议自动解除,剩余的货物,西林钢铁阿城公司有权对外出售,圆丰公司所交的10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圆丰公司没能在协议签订三个月内将全部开槽辊、冶金辅具拉运出西林钢铁阿城公司,圆丰公司应在2017年2月13日前按照剩余的开槽辊、冶金辅具数量足额缴纳剩余全部货款。如圆丰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如期拉运物资、缴纳剩余货款,本协议自动解除,西林钢铁阿城公司有权对外出售,圆丰公司缴纳的10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圆丰公司货款汇入西林钢铁阿城公司指定账户,扣除各项费用,再由西林钢铁阿城公司汇入法院指定账户。协议上分别加盖了圆丰公司、西林钢铁阿城公司公章,圆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永生、西林钢铁阿城公司副经理栾迎春在协议上签名。协议签订后,圆丰公司交付了100万元保证金,并交付了100万元预付款。圆丰公司在西林钢铁阿城公司拉运走335吨轧辊,并交付了452,277元货款,西林钢铁阿城公司为圆丰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后,西林钢铁阿城公司拒绝圆丰公司继续拉运轧辊。本院认为,圆丰公司与西林钢铁阿城公司签订的《轧辊销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协议对圆丰公司、西林钢铁阿城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圆丰公司、西林钢铁阿城公司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西林钢铁阿城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圆丰公司关于要求西林钢铁阿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剩余轧辊的请求,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于2016年11月13日与原告哈尔滨圆丰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轧辊销售协议》,并于2017年6月10日前向原告哈尔滨圆丰经贸有限公司交付剩余约6165吨轧辊。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西林钢铁阿城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