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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刑终65号原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2月8日出生于荆门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经东宝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辩护人荣昌平,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6)鄂080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所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X审判员  姜 勇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