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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海英与王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英,王鹤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380号原告王海英,女,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王鹤伟,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原告王海英与被告王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日立案。原告王海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海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立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