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甘久璋与黄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久璋,黄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252号原告:甘久璋,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被告:黄少辉,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甘久璋与被告黄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甘久璋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甘久璋以需时间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久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9元,减半收取计1294.5元,由甘久璋负担。审判员 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