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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35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军强,永济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31日出生,住永济市城东街道孙李村*组。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4月3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12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11月18日生长女付某女,现在银杏小学上六年级。2011年5月19日生次女付某,现在新绛县上幼儿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均同意离婚;二、长女付如意随被告付某某生活,二女付如鑫随原告杨某某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三、被告付某某于2017年8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杨某某5000元;四、共同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原告带走自己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原告杨某某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五、婚姻期间各自经手债务各自偿还;六、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退回原告杨某某150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俊杰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吕解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宁梦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