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国超、高军与李中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超,高军,李中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保10号申请人:张国超,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人:高军,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申请人:李中堂,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豫R×××××号小轿车驾驶人、所有人。申请人张国超、高军申请与被申请人李中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中堂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并依法进行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10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宋士伟审判员 胡学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沛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