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浩治、方长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治,方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王浩治,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方长义,男,1975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王浩治与被执行人方长义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281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方长义应支付申请人王浩治案款20150.0元,承担执行费202.2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01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方长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吴礼东审判员 冯涌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含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