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杜利有对史胜军与祁卫东、孙蓓借款合同纠纷提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异6号案外人杜利有。申请执行人史胜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胜军与祁卫东、孙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杜利有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杜利有称,其于2014年12月1日与黑龙江省鹏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购买位于巴彦县福泰苏州花园18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买卖合同。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4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房屋。故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查明,争议房屋为黑龙江省鹏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公司分别与被执行人祁卫东和案外人杜利有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被执行人祁卫东向申请执行人史胜军借款时,共同在巴彦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期房抵押登记证明书。案外人杜利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交付了全部购房款。本院认为,争议房屋为黑龙江省鹏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在产权管理部门从未办理过产权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被执行人祁卫东、案外人杜利有均与黑龙江省鹏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产权登记。关于该争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尚不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杜利有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彦龙审判员 王忠杰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