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证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迪特里希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迪特里希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证保5号申请人:迪特里希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DietrichEngineeringConsultantsS.A.)。法定代表人:伊夫迪特里希(YvesDietrich),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张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红,总经理。申请人迪特里希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青岛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2017年春季)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制药机械博览会上展示的涉嫌侵害申请人第97199061.1号专利的产品予以保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迪特里希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申请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申请人迪特里希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丽审 判 员 邱松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