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常文士、郭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文士,郭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常文士,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郭胜,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常文士申请执行郭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胜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常文士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郭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执10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天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宝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