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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5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魏守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魏守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46号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地址珲春市靖和街新安路340号。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蔷,该公司职员。被告:魏守奎,男,住珲春市工会1-101。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守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12元,由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玉常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