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白某与赵某、鲁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赵某,鲁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033号原告:白某,女,1977年2月17日生,傣族,云南省文山市人,文山州人民医院职工,现住文山市,被告:赵某,女,40岁,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城镇居民,住文山市。被告:鲁某,女,1992年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赵某、鲁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廖玉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