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朱成坤与赵树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坤,赵树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827号原告:朱成坤。被告:赵树贵。原告朱成坤与被告赵树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成坤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成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成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成坤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