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攀与王志军、濮阳国丰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攀,王志军,濮阳国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第2183号原告:杨攀,男,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志军,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县。被告:濮阳国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宋九莲,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杨攀诉被告王志军、濮阳国丰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攀以二被告已偿还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攀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为94.5元,由原告杨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晁山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