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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五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809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五组。负责人: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田某6,系该组村民代表。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瑞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欣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