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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曾嘉欣与郭洁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嘉欣,郭洁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嘉欣,女,1991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郭洁标,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嘉欣与被执行人郭洁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5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8万元及利息等。在该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4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9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执行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2015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曾嘉欣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2015年8月26日,被执行人郭洁标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511号裁决,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3月23日做出(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上述裁决。现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本案执行依据被裁定不予执行,请求本院终结对上述裁决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511号裁决已被本院(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不予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511号裁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杨雁楷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