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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谢其忠与陈永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其忠,陈永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524号原告:谢其忠,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陈永锦,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顺源,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其忠与被告陈永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谢其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其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其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计734.5元,由原告谢其忠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