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靳立琴与王有臣、王广中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立琴,王有臣,王广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06号申请人靳立琴,女,生于1966年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有臣,男,生于1941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广中,男,生于1979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靳立琴与被执行人王有臣、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有臣等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