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俊与赵志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赵志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吴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赵志虎,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吴俊与赵志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吴俊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24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敏亮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