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静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4刑初7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静刚(绰号:杨二),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198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静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烨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静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静刚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89.9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静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静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杨静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静刚在建水县临安镇其家中、五小幼儿园、个旧市“百姓宾馆”等地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何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刘某、普某某,共计2110颗,净重189.9克。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年底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杨静刚在建水县城五小幼儿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0颗,净重13.5克给何某某。2.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被告人杨静刚在建水县临安镇其家中先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00颗,净重45克给刘某某。3.2016年1月25日至2月初,被告人杨静刚在建水县临安镇其家中先后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200颗,净重108克给马某某。4.2016年2月初,被告人杨静刚在个旧市百姓宾馆先后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60颗,净重5.4克给刘某。5.2016年2月底,被告人杨静刚在建水县临安镇其家中先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00颗,净重18克给普某某。上述认定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杨静刚生于1967年8月30日,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基本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21日14时许,涉嫌贩卖毒品的杨静刚在建水县临安镇如意巷房间内被建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即立案进行侦查。3.证人何某某(绰号:假回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21时许,何某某在建水县城五小幼儿园跟“杨二”(杨静刚)购买毒品“小麻”150颗。经何某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8号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杨二”(杨静刚)。4.证人刘某某(绰号:三老弯)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从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刘某某在建水县临安镇“杨二”家中跟“杨二”先后4次购买毒品“小麻”共计650颗,每1颗20元,总的要支付13000元,但刘某某还欠“杨二”3000多元。经刘某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12号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杨二”(杨静刚)。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月18日孙某某被抓之后二、三天,马某某在建水县临安镇“杨二”家中跟“杨二”购买毒品“小麻”200颗,每1颗18元,支付3600元。过了三、四天,马某某又在建水县临安镇“杨二”家中跟“杨二”购买毒品“小麻”1500颗,每1颗18元,支付27000元。经马某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8号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杨二”(杨静刚)。6.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某在个旧市百姓宾馆先后2次跟“老倌”购买毒品“小马”共计60颗,第1次购买50颗,支付1000元;第2次购买10颗,支付200元。经刘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4号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老倌”(杨静刚)。7.证人普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普某某在建水县五小幼儿园门口、建水县临安镇“杨二”家中、敏华幼儿园旁通过孙某某或直接跟“杨二”购买毒品“小马”至少320颗,每1颗25元,直接支付给“杨二”的钱是1500元,其他的钱都是支付给孙某某。经普某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2号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杨二”(杨静刚)。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年底,孙某某带着“杨二”先后2次一起去绿春县购买毒品“小麻”来贩卖,孙某某以每1颗毒品“小麻”16元的价格拿给“杨二”让他自己去贩卖,最多的1次拿着4000颗“小麻”给他去贩卖,“杨二”至少跟孙某某拿着10000颗毒品“小麻”自己去贩卖,他贩卖给哪些人孙某某不知道。经孙某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3号就是跟他购买毒品“小麻”去贩卖的“杨二”(杨静刚)。9.证人李某一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2月中旬以来,李某一开车拉孙某某、“杨二”去绿春县购买毒品“小麻”来贩卖,孙某某联系贩卖毒品,“杨二”负责收钱,李某一帮他们开车贩卖毒品,他们会给李某一毒品“小麻”吸食,还会给李某一点钱用用。经李某一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3号就是他开车拉去绿春县购买毒品“小麻”来贩卖的“杨二”(杨静刚)。10.建水县公安局建公(禁)现检字【2016】109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年6月21日16时6分,建水县公安局对杨静刚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阴性、吗啡阳性。1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6月21日14时许,涉嫌贩卖毒品的杨静刚在建水县临安镇如意巷25号二楼房间内被建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从杨静刚身上查获一部黑色三星智能手机,并依法进行扣押。12.建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杨静刚贩卖毒品案情况说明》。证实建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前期侦查发现一个绰号叫“杨二”的男子参与孙某某贩卖毒品。在2016年5月24日、25日抓获的涉嫌贩卖毒品的普某某、马某某供述是和“杨二”购买毒品,其二人一致辨认杨静刚就是“杨二”,所以建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立即对杨静刚展开调查抓捕。13.讯问笔录,模拟实验照片。证实2016年12月30日,建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从马某某处查获的冰毒片剂里面随机提取的10颗冰毒片剂,出示给杨静刚进行辨认,杨静刚确认这就是他和孙某某等人在一起贩卖的毒品冰毒“小麻”,10颗“小麻”算1组,经称量:10颗“小麻”净重0.9克。公安机关拍照片固定。14.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昆公司鉴【2016】理字第D0100号)。证实2016年2月4日,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6年1月28日,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东廊村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从孙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28克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15.建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毒品价格、重量说明》。证实一颗毒品甲基苯丙胺(小麻)重量为0.09克——0.1克,一组(十颗)毒品甲基苯丙胺(小麻)的重量为0.9至1克。16.建水县人民法院(1989)建法刑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89年3月7日,被告人杨静刚因犯盗窃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7.被告人杨静刚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年底以来,李某一开车拉孙某某、“杨二”去绿春县购买毒品“小麻”来贩卖,有一天“假回子”拿一辆面包车来押着,杨静刚拿了200颗毒品“小麻”给他,第二天“假回子”就来开着面包车跑了。2015年年底以来,杨静刚在自己家里贩卖毒品“小麻”给“三老弯”,“三老弯”每1次购买毒品“小麻”50颗的3次后,就100颗、200颗的购买,他一共跟杨静刚购买了500颗,到现在他还欠着杨静刚钱。2016年1月25日,杨静刚在自己家里贩卖毒品“小麻”600颗给“老新街”;过后几天,杨静刚又在自己家里贩卖毒品“小麻”600颗给“老新街”。2016年2月的一天,杨静刚在个旧市百姓宾馆贩卖毒品“小麻”200颗给“小新街”,18元1颗,他支付了3600元。2016年2月底,杨静刚在自己家里多次贩卖毒品“小麻”共计200颗给手机尾号9991的女人。杨静刚从跟着孙某某贩卖毒品以来,杨静刚直接从孙某某处以16元1颗购买来贩卖的有2000颗,在个旧、建水孙某某拿给杨静刚去送的至少有10000颗,还有孙某某被抓后,杨静刚从孙某某处拿出4000颗毒品“小麻”来,其中500颗被小春黑了,其他的都是被杨静刚贩卖或吸食了。经杨静刚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1组的不同男性、女性照片进行混同辨认,其辨认出第1组中的6号是贩卖毒品给他的孙某某,第2组中的5号是跟孙某某一起贩卖毒品的小春(李某一),第3组中的3号是跟杨静刚购买毒品的“小新街”(刘某),第4组中的1号是跟杨静刚购买毒品的“老新街”(马某某),第5组中的8号是跟杨静刚购买毒品的“假回子”(何某某),第6组中的6号是跟杨静刚购买毒品的“三老弯”(刘某某),第7组中的10号是跟杨静刚购买毒品的手机尾号9991的女人(普某某)。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静刚无视国家法律,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89.9克给多名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静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静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31年6月21日止,没收财产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建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扣押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三星智能手机1部,依法没收。三、随案移送的光盘一张,随案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伟文人民陪审员 孔繁贵人民陪审员 潘兴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