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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栗涛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燕红,栗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刑初158号自诉人郭燕红,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博爱县被告人栗涛涛,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爱县。自诉人郭燕红以被告人栗涛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燕红以自诉人与被告人栗涛涛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人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郭燕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燕红撤诉。如不服从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凯世审 判 员  聂 荣人民陪审员  张兵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