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922号18楼。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南横街4号5幢1091室B座。法定代表人姚金华。申请人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20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支付人民币187,440.3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因被执行人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金山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2076号裁决书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方 敏审判员 吴 军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静靓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