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黄殿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黄殿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252XE。法定代表人:丁思法,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殿梅,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麦伦,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诉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2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与黄殿梅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上诉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根审 判 员 贺 斌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宗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