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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毕少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毕少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907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西计生委北环保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俊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婉华,该单位职员。被告:毕少成。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毕少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杜娜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云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