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9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振法与周振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法,周振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416号原告:周振法,男,1951年1月5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周振宗,男,1960年4月20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委托代理人:耿丽娜,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振法诉被告周振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周振法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振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振法承担。审判员  马召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