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振法与周振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法,周振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416号原告:周振法,男,1951年1月5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周振宗,男,1960年4月20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委托代理人:耿丽娜,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振法诉被告周振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周振法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振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振法承担。审判员 马召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