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折高峰与张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高峰,张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折高峰,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建中,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0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张建中偿还申请人折高峰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2.03%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张建中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高平追偿。二、由被执行人张建中负担案件受理费9090元及执行费749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