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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胡加加与胡明马、王成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加加,胡明马,王成东,XX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133号原告:胡加加,男,汉族,1988年7月3日生,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达,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明马,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生,住太和县,被告:王成东,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生,住临泉县。被告:XX祥,男,汉族,1979年2月11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白洋镇小岗杨行政村小岗杨村,现住临泉县姜尚大道XX祥轮胎维修店。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兴华北街**号盛世经纬*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94090789.负责人:程杨,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兰海,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加加与被告胡明马、王成东、XX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加加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明马、王成东、杨永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加加自愿申请撤回对胡明马、王成东、杨永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加加撤回对胡明马、王成东、杨永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胡加加负担。审判员  韩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