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纳、刘高磊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纳,刘高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942号原告刘纳,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刘高磊,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照中,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原告刘纳、刘高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刘纳、刘高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纳、刘高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纳、刘高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纳、刘高磊负担。审 判 长 刘存社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