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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杰与田海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杰,田海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680号原告于杰,女,1991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大同市。被告田海城,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原告于杰与被告田海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于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于杰负担60元。代理审判员 郝建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晨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