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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卫华、孙堂川等与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华,孙堂川,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443号原告王卫华,男,1986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原告孙堂川,女,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法定代表人吴天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海、刘文明,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卫华、孙堂川与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王卫华、孙堂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王卫华、孙堂川负担。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