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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金龙、罗德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罗德志,林杰,林志伟,张秀兰,黄徐,李兰芳,孙亮,田如瑞,何丽,余小琼,林国鹤,熊文琼,陈京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龙,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天超,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翠荣(实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德志,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代伯亮,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杰,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建营,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志伟,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吴保军,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秀兰,女,199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国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徐,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秦天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翟玉胜,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兰芳,女,199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朱寅立,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亮,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贵州省毕节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田如瑞(曾用名田如毅),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何丽,女,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余小琼,女,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林国鹤,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熊文琼,女,199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陈京琴,女,199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飞鸣,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龙、罗德志、林杰、林志伟、张秀兰、黄徐、李兰芳、孙亮、田如瑞、何丽、余小琼、林国鹤、熊文琼、陈京琴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蔚、赵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龙罗德志、林杰、林志伟、张秀兰、黄徐、李兰芳、孙亮、田如瑞、何丽、余小琼、林国鹤、熊文琼、陈京琴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王天超、代伯亮、张建营、吴保军、张国强、秦天义、朱寅立、王飞鸣分别出庭为王金龙、罗德志、林杰、林志伟、张秀兰、黄徐、李兰芳、陈京琴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金龙于2016年4月份租用福建省莆田市万达广场A座2217、2218房间,购置大量电脑、安装网络,并从网上购买名为“普鑫娱乐”的新3D彩票销售网络平台,假借彩票销售的名义骗取钱财。被告人罗德志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并招聘被告人林杰、林志伟、张秀兰、黄徐、李兰芳、孙亮、田如瑞、何丽、余小琼、林国鹤、熊文琼、陈京琴等人为工作人员。为方便行骗,王金龙从网上购买大量QQ号码,组建多个QQ群用于发展购买彩票的被害人。林杰等人假冒在新3D彩票销售网络平台购买彩票获利的人员,截取虚假的中奖、提某截图发到QQ群内,让被害人在该平台注册充值。王金龙、罗德志将林杰等人分为五个小组,林杰为组长,林志伟、张秀兰为组员;黄徐为组长,李兰芳、林某1为组员;孙亮为组长,田如瑞、何丽为组员;林浩为组长,余小琼、胡某1为组员;林国鹤为组长,熊文琼、陈京琴为组员。各小组每天在本组QQ群中发送王金龙提供的开奖预测等信息,致使被害人在彩票销售网络平台投入大额钱款。当被害人按照预测信息购买后,王金龙、罗德志从平台后台修改彩票开奖结果,造成被害人赔钱的假象。以此手段通过相互配合,林杰组诈骗被害人易某等人138847元;黄徐组诈骗被害人童某等人105900元;孙亮组诈骗被害人逯建华等人56302元;林浩组诈骗被害人盘某等人49243元;林国鹤组诈骗被害人李某10500元。以上诈骗金额总计360792元。2016年8月5日,侦查机关在福建省莆田市将被告人王金龙等14人抓获。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金龙、罗德志、林杰、林志伟、张秀兰、黄徐、李兰芳、孙亮、田如瑞、何丽、余小琼、林国鹤、熊文琼、陈京琴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王金龙、罗德志、林杰、林志伟、张秀兰、黄徐、李兰芳、孙亮、田如瑞、何丽、余小琼诈骗数额巨大。王金龙等人系共同犯罪,林杰、林志伟、张秀兰、黄徐、李兰芳、孙亮、田如瑞、何丽、余小琼、林国鹤、熊文琼、陈京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金龙犯诈骗罪没有异议,针对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王金龙犯罪持续时间不长,从2016年4月份租房到8月5日被抓获,总共不到四个月时间。2、王金龙利用被害人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赌徒心理,诱使被害人逐步投入钱财,相对于被害人来某,每个人被骗的钱财并不是很大,且应当结合被害人陈述及转账记录计算犯罪金额。3、王金龙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积极退还违法所得92700元。综上,辩护人建议对王金龙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德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只是一名员工,无权招聘员工、修改开奖结果。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应按照网络赌博处理,即王金龙、罗德志等涉嫌开设赌场罪。2、罗德志属于王金龙招募的员工,而不是“老板”,其在本案中居于从属和次要地位,应属从犯。3、即便认定罗德志是“主犯”,也应考虑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王金龙的事实,对其量刑应显著轻于王金龙。被告人林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林杰犯诈骗罪不持异议,针对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林杰组的犯罪金额不准确。首先,被害人孙某自认损失5070元,鉴定结果为7170,被害人尹某陈述其损失为3000元,鉴定结果为10400元,公诉机关在认定该部分犯罪金额时多计算了9500元。另外,被害人易某、胡某2、曾某分别因私带所遭受的19000元、20000元、19902元损失不应计入林杰组的犯罪金额,故林杰组的犯罪金额应为70445元。2、林杰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3、林杰家人已尽最大努力退还其违法所得。综上,辩护人建议对林杰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林志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林志伟参与犯罪的程度不深。主观方面,林志伟没有诈骗的直接故意。其应聘到王金龙处工作,本想通过自己的付出获取应得的合法收入,但被王金龙等人所欺骗而误入歧途,本身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客观方面,林志伟没有参与本案诈骗犯罪的策划和前期准备;从结果上看,在本案的诈骗犯罪中,林志伟的行为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取决于王金龙、罗德志能够随时登陆后台更改开奖结果;从诈骗所得的分成来看,林志伟所得不足犯罪总额的三十六分之一,也可以说明林志伟仅起辅助作用。2、林志伟所在的林杰组与其他四个小组相互独立,且没有分工合作,各组分别对王金龙负责,因此各组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不应当按照犯罪总额360792元对林志伟进行量刑;同时,被害人易某、胡某2、曾某因王金龙私带所遭受的60000元损失应从林杰组的犯罪金额中扣除。3、林志伟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退还其全部违法所得。综上,辩护人建议对林志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秀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秀兰犯诈骗罪没有异议,针对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张秀兰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本案中属从犯。2、在张秀兰获知王金龙等人可以登录后台修改开奖结果之前的犯罪金额以及由他人私带的犯罪金额不应认定为张秀兰的犯罪金额。3、张秀兰虽然在工作过程中获知王金龙等人可以登录后台修改开奖结果,但与通谋有显著区别,主观恶性较轻。4、张秀兰及其家人愿意全额退还违法所得,竭尽所能弥补被害人损失。综上,辩护人建议对张秀兰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黄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黄徐犯诈骗罪没有异议,针对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对黄徐的诈骗金额应认定为105900元,并扣除被害人提某的部分。2、黄徐在本案中属从犯,主观恶性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黄徐的家人代其退还了部分违法所得。综上,辩护人建议对黄徐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兰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本小组诈骗的105900元是怎么来的,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兰芳犯诈骗罪没有异议,针对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李兰芳的行为异于普通诈骗犯罪,属被动犯罪,主观恶性显著轻微。2、李兰芳不应承担诈骗数额巨大的法律责任,被害人刘某被骗金额不应认定为李兰芳小组的犯罪金额。3、李兰芳系在校学生,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综上,辩护人建议对李兰芳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孙亮、田如瑞、何丽、余小琼、林国鹤、熊文琼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陈京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京琴犯诈骗罪没有异议,针对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陈京琴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系因年龄尚轻受人教唆而未能坚守立场,并受到一定社会经济因素影响而导致犯罪,主观恶性小。2、陈京琴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3、陈京琴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很小。综上,辩护人建议对陈京琴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王金龙利用他人的身份证租用福建省莆田市万达广场A座2217、2218房间,然后购置电脑、安装网络,并通过网络招聘被告人林杰、林志伟、张秀兰、黄徐、李兰芳、孙亮、田如瑞、何丽、余小琼、林国鹤、熊文琼、陈京琴及林某1(另案处理)等人为工作人员,利用其在网上购买的名为“普鑫娱乐”的新3D彩票销售网络平台,假借彩票销售的名义骗取钱财,被告人罗德志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为方便行骗,王金龙从网上购买大量QQ号码、组建多个QQ群交于林杰等人在QQ群中发展购买彩票的被害人。林杰等人假冒在新3D彩票销售网络平台购买彩票获利的人员,截取虚假的中奖、提某图片发到QQ群内,引诱被害人在该平台注册账号购买彩票。被害人在该平台注册账号后,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向王金龙转款,为账户充值,用于在该平台上购买彩票。王金龙、罗德志还将林杰等人分为五个小组,其中,林杰、林志伟、张秀兰为一组,林杰为组长;黄徐、李兰芳、林某1为一组,黄徐为组长;孙亮、田如瑞、何丽为一组,孙亮为组长;林浩、余小琼、胡某1为一组,林浩为组长;林国鹤、熊文琼、陈京琴为一组,林国鹤为组长。各小组每天在本组QQ群中发送王金龙提供的开奖预测等信息,林杰等人假冒按照开奖预测购买彩票中奖、获利的人员,截取虚假的中奖、提某图片发到QQ群内,当被害人按照开奖预测购买彩票后,王金龙、罗德志从平台后台修改彩票开奖结果,造成被害人赔钱的假象,致使被害人在该彩票销售网络平台被骗大额钱款。通过上述手段,林杰组诈骗被害人易某19000元、曾某30000元、闫某1789元、王某2200元、孙某5070元、尹某3000元、胡某279788元,合计138847元;被告人林某1所在的黄徐组诈骗被害人童某38000元、刘某65000元、吴某2900元,合计105900元;孙亮组诈骗被害人逯建华56302元;林浩组诈骗被害人盘某46010元、张某3233元,合计49243元;林国鹤组诈骗被害人李某10500元。以上诈骗金额共计360792元。2016年8月5日,侦查机关在福建省莆田市将被告人王金龙等14人抓获。另查明,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金龙的家人代其退还违法所得92700元;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罗德志的家人代其退还违法所得21000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林杰的家人代其退还违法所得8500元;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林志伟的家人代其退还违法所得7500元;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张秀兰的家人代其退还违法所得8900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黄徐的家人代其退还违法所得7450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李兰芳的家人代其退还违法所得9500元;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孙亮的家人代其退还违法所得2000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何丽的家人代其退还违法所得4000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余小琼的家人代其退还违法所得2500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林国鹤的家人代其退还违法所得7000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熊文琼的家人代其退还违法所得6900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陈京琴的家人代其退还违法所得5500元。以上共计183450元。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明了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了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3、部分被害人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凭证以及侦查机关查询的涉案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和交易记录,证明了被害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支付宝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向王金龙转款充值用于购买彩票的情况;4、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扣押清单,证明了王金龙的家人代其退还违法所得的情况;5、中原银行现金缴款单,证明了罗德志、林杰、林志伟、张秀兰、黄徐、李兰芳、孙亮、何丽、余小琼、林国鹤、熊文琼、陈京琴的家人分别代其退还违法所得的情况;(二)河南豫泰会计师事务所【2016】会鉴定第1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了王金龙等人诈骗金额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林某2的证言,证明了王金龙从网上购买大量QQ号,利用涉案彩票销售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情况及其二人向王金龙学习该诈骗手段的情况;2、证人林某1、胡某1的证言,证明了王金龙等人利用涉案彩票销售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情况;(四)被害人童某、刘某、孙某、闫某、吴某、易某、王某2、盘某、胡某2、张某、李某、曾某、逯建华、尹某的陈述,证明了其在涉案彩票销售网络平台购买彩票被骗的经过;(五)被告人王金龙、罗德志、林杰、林志伟、张秀兰、黄徐、李兰芳、孙亮、田如瑞、何丽、余小琼、林国鹤、熊文琼、陈京琴的供述,证明了王金龙等人利用涉案彩票销售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开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确认。被告人王金龙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扣押清单一份,证明王金龙的家人于2016年10月27日代其退还违法所得92700元的情况。被告人林杰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1、中原银行现金缴款单一份,证明林杰的家人代其退还违法所得8500元的情况;2、仙游县石苍乡霞湖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林杰家庭困难及其本人平时表现良好的情况;3、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2015年1-3月份霞湖村低保金发放名单复印件一份、家庭困难事实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林杰家庭困难及其父亲林庆芳患有智力残疾的情况。被告人黄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中原银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一份,证明黄徐的家人于2017年3月28日代其退还违法所得7450元的情况。被告人李兰芳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1、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一份,证明李兰芳于2016年6月15日被该校录取的情况;2、莆田第二十四中学在校表现证明一份,证明李兰芳在校一贯表现良好的情况。被告人陈京琴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1、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桂林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莆田第二十四中学在校表现情况证明一份,证明陈京琴平时表现和在校表现良好的情况;2、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一份,证明陈京琴于2016年5月17日被该校录取的情况;3、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桂林村部分村民联名请愿书,证明桂林村部分村民恳请法院对陈京琴从轻处罚的情况。对上述辩护人提交的扣押清单等证明被告人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其它证据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龙、罗德志、林杰、林志伟、张秀兰、黄徐、李兰芳、孙亮、田如瑞、何丽、余小琼、林国鹤、熊文琼、陈京琴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其中,王金龙、罗德志、林杰、林志伟、张秀兰、黄徐、李兰芳、孙亮、田如瑞、何丽诈骗数额巨大,余小琼、林国鹤、熊文琼、陈京琴诈骗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王金龙等人为骗取被害人钱财,通过QQ发布虚假的中奖信息,制造出在涉案彩票销售网络平台购买彩票中奖率很高的假象,引诱被害人在平台上注册账号、购买彩票,当被害人在该平台投入大额钱款购买彩票后,王金龙便登录后台任意修改开奖号码,完全操控被害人能某,其行为与开设赌场罪有本质区别,故对辩护人有关王金龙、罗德志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林杰等人供述罗德志在本案犯罪过程中负责日常管理、监督聊天、发放工资、登录后台修改开奖结果等,罗德志也供述自己负责日常管理、监督聊天、帮王金龙登录后台修改开奖结果等,由此可以看出,其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故对罗德志的辩护人有关罗德志应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各个小组之间相互独立,且没有分工合作,各小组仅在本小组的QQ群内进行诈骗活动,组员也仅对本小组的诈骗数额提成,因此各小组成员仅对本小组的诈骗金额承担责任。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公诉机关在认定本案犯罪金额时,如遇到鉴定意见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的,已经选择将二者中较小的金额认定为犯罪金额。另外,本案中虽然由王金龙负责私带客户,但各个小组将本小组的被害人推荐给王金龙私带后,对于该被害人因私带所遭受的损失,王金龙仍会给予小组提成,所以被害人被私带后的损失应当计入小组的犯罪金额,故对辩护人有关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王金龙等人系共同犯罪,林杰、林志伟、张秀兰、黄徐、李兰芳、孙亮、田如瑞、何丽、余小琼、林国鹤、熊文琼、陈京琴在本案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各被告人此次犯罪均系初犯,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人均积极退还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有关以上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金龙的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罚金已缴清。)被告人罗德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罗德志的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罚金已缴清。)被告人林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林杰的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已缴清。)被告人林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林志伟的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已缴清。)被告人张秀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秀兰的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已缴清。)被告人黄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黄徐的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已缴清。)被告人李兰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兰芳的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已缴清。)被告人孙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孙亮的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被告人田如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田如瑞的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被告人何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何丽的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已缴清。)被告人余小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余小琼的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已缴清。)被告人林国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林国鹤的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已缴清。)被告人熊文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熊文琼的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已缴清。)被告人陈京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陈京琴的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已缴清。)被告人王金龙、罗德志、林杰、林志伟、张秀兰、黄徐、李兰芳、孙亮、何丽、余小琼、林国鹤、熊文琼、陈京琴退还的违法所得共计183450元,返还给被害人。(林晓艳退还的违法所得4500元另案返还给被害人)。十六、剩余172842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小卫审 判 员  姬学龙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峥邵亚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