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启香与何启吹、康高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启香,何启吹,康高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991号原告:何启香,男,195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娜(系原告何启香女儿),女,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何启吹,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康高莺(系被告何启吹妻子),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何启香与被告何启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康高莺为共同被告。原告何启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何启香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启香撤诉。案件受理费7449元,减半收取计3724.5元,由何启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翔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