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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6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海梅与彭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梅,彭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6176号之二原告:谢海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住桂平市。被告:彭胜,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燕媚,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海梅与被告彭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海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海梅负担。审 判 员 黄云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