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牛明欣关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明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特9号申请人:牛明欣。2017年4月5日,本院收到牛明欣关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的申请书。申请人牛明欣称,申请人牛明欣与被申请人牛迎喜是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牛迎喜于1999年7月23日晚走失,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现已失踪18年,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牛迎喜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人未能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证证明,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牛明欣的申请。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